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前民政局局長陳宗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前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暨前民政局局長陳宗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陳宗彥前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暨前民政局局長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檢察官重啟調查後,於今(15)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偵查結果:
陳宗彥被告於民國101年、102年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因受連姓及王姓酒店業者請託,而協助詢問、協調臺南市某警職人員平調案及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並於101年12月間及102年11月間接受連姓及王姓酒店業者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因認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連姓被告及王姓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量刑意見:建請法院審酌陳姓被告於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謹守公務員分際,竟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亦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清廉形象,且其自始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
臺南地檢署偵辦前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暨民政局長陳宗彥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偵辦結果一覽表
編
號
日期
監聽譯文
分析結果
結案情形
備註
1
101年11月22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檢察官依監聽譯文研判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
101年12月1日,陳宗彥與王O瑋以手機電話聯繫
(1)不起訴:陳O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告發
3
101年12月26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向陳宗彥請託某臺南市警職人員平調案後,陳宗彥接受連O樑、王O瑋安排提供酒店女服務生性招待
(1)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
告發及監察院函送
4
102年1月25日
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告發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5
102年3月5日,王O瑋以手機電話與陳宗彥聯繫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告發
6
102年3月15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檢察官依監聽譯文研判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7
102年4月5日
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檢察官依監聽譯文研判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8
102年4月30日
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告發及
監察院函送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9
102年8月9日
王O瑋與酒店員工以手機電話聯繫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監察院函送
10
102年10月31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告發及監察院函送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11
102年11月1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監察院函送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12
102年11月9日
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向陳宗彥請託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後,陳宗彥接受連O樑、王O瑋安排提供酒店女服務生性招待
(1)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
監察院函送
13
102年11月22日,王O瑋與酒店員工以手機電話聯繫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監察院函送
14
102年11月26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檢察官依監聽譯文研判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15
102年12月12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檢察官依監聽譯文研判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16
102年12月15日,連O樑、王O瑋等酒店業者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易以牟利
起訴:連O樑、王O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嫌)
告發及監察院函送
(1)不起訴: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2)不起訴:連O樑、王O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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