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1 17:06:00
115年國審交訴字第2號鄭姓被告移審,裁定羈押!(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115年國審交訴字第2號鄭姓被告移審,裁定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國審交訴字第2號鄭姓被告移審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予以羈押,簡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犯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且可能面臨被害人家屬之求償,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三、被告所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本件無從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
四、得抗告。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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