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5 23:16:00
監察院彈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黃建榮。(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北報導)監察院彈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黃建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黃建榮,在外放貸獲取高額利息、與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接觸交往、接受招待旅遊,及出入私人招待所飲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蔡崇義、王美玉、浦忠成委員所提彈劾案。
  被彈劾人黃建榮於擔任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副局長等警察主官(管)期間,依法負有調查犯罪之權責,竟未保持品操,在外放貸獲取高額利息、未經報備與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接觸交往、接受招待前往柬埔寨旅遊、出入私人招待所飲宴、向地下匯兌業者無償借用招待所及車輛等違法失職行為,核有違失。
 監察院於115年6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浦忠成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21號彈劾案)已於115年6月15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任職刑事警察局副局長等警察主官(管)職務期間,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
 (一)被彈劾人於擔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及警政署法制室專門委員期間,於111年5月12日至112年11月23日向友人李○慶無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再轉借予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答女,並向答女收取高額利息共340萬元。
 事後答女向檢調檢舉被彈劾人商談還款時,施以恐嚇並以公職身分施壓,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彈劾人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恐嚇罪,提起公訴。
 (二)被彈劾人於擔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南市刑大)大隊長期間,於106年3月25日至3月29日受案外人邱○鋒邀約,一同出境前往柬埔寨旅遊,並由地下匯兌業者郭○敏支付相關機票費用。
 (三)被彈劾人於擔任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下稱保一總隊)副總隊長期間,於109年1月17日參加警政署政風室尾牙,餐敘結束後,前往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郭○敏管領之88會館私人招待所歡唱,前往者除被彈劾人,另包括案外人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秋等9人,在場人員無人付費。
 (四)被彈劾人於109年7月10日參加警政署政風室邀請相關檢警單位出席之專案收網之慶功宴,餐敘結束後,前往地下匯兌業者涂○文管領之「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續攤唱歌。
 同至該處者共14人,在場人員亦無人付費。
(照片翻攝自嘉義市警察局、監察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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