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9 15:16:22
姚姓被告(男,90年次)於3月14日殺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姚姓被告(男,90年次)於3月14日殺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鄭聆苓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姚姓被告(男,90年次)於3月14日殺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提起公訴,於今日6月29日(一)提解羈押中被告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謹提供起訴書供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7590號
  被   告 姚○○ 男
  選任辯護人 洪○○律師
             蔡○○律師
             許○○律師
             洪○○律師(偵查中解除委任)
             黃○○律師(扶助律師,偵查中解除委任)
             黃○○律師(扶助律師,偵查中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與黃○○前為同性伴侶關係,2人並曾有同居事實,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姚○○因不滿黃○○提出分手,且經其以遭黃○○傳染疾病為由,要求見面談判未獲理會,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於民國115年3月14日凌晨3時32分許購買雕刻刀1把,嗣於同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市北區西門路4段120號前,持上開雕刻刀朝黃○○之頸、胸、腹等部位攻擊,致黃○○全身受有13處銳器傷,雖經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救治,惟仍於115年3月15日凌晨1時37分許,因多發性割刺傷造成血管割裂傷及內臟穿刺傷,導致大出血併血氣胸,引發低容積性休克而死亡。
 二、案經黃○○之母及黃○○之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被告與被害人具家庭成員關係,請論以家庭暴力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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