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04:55: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彰化報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軍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駐地臺中清泉崗機場,下稱三聯隊)前後勤科長許勤義、雇員葉冠祁(原任中校後勤科長)、士官長陳勁堯及少校後勤參謀官蔡儀勳,於辦理三聯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期間,接受光電開發仲介陳國豪及廠商黃國烜等人行求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協助廠商進行場勘及獲取標租之有利事項。
葉冠祁、陳勁堯另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在航空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中,圖利自身擔任實質負責人或股東之眾緣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各被告犯行明確,分別判處相當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軍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事實摘要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許勤義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8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褫奪公權5年。
二、葉冠祁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5年。
又,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再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
三、陳勁堯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又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
四、蔡儀勳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五、陳國豪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
六、黃國烜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
七、許勤義、葉冠祁、陳勁堯、蔡儀勳的犯罪所得均沒收。
貳、事實摘要:
一、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111年間)
三聯隊於111年間規劃以標租營區閒置空間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以取得售電回饋金,許勤義指示陳勁堯承辦並由葉冠祁協助辦理。
許勤義時任後勤科科長,對該標租案具有決策及督導權限。
陳勁堯經科長指派實際承辦該案,二人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本案之公務員。
葉冠祁雖協助辦理該案,惟其當時為其他單位之雇員,既非後勤科編制人員,亦未經合法程序取得該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故就該標租案部分,不具公務員身分。
許勤義、葉冠祁、陳勁堯明知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與仲介陳國豪接洽,並由陳國豪對外招攬廠商競逐,藉由提供軍方內部回饋項目與標案資訊,使黃國烜擔任負責人之特定廠商得以取得優勢。
其間,陳國豪交付現金賄款予葉冠祁(含轉交陳勁堯部分),陳國豪復交付崑崙手錶1支給葉冠祁、勞力士手錶1支給陳勁堯;又招待葉冠祁、陳勁堯、許勤義前往有女陪侍之餐廳、招待所飲宴,葉、陳二人更接受性交易服務等不正利益。
許勤義知悉並默示同意事成後可分得200萬元款項,且未為拒絕或通報。
另外,葉冠祁、陳勁堯攜帶三聯隊既往相關合約資料供廠商參考,且許勤義以其職務便利協助放行,使廠商未經申請即得進入營區場勘。
嗣因檢舉事件及內部調查,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方實質中止。
二、三聯隊光電標租B案(112年至113年間)
光電標租A案中止後,陳國豪、黃國烜仍欲續獲利益,透過軍中人脈重啟標租案。
三聯隊於112年7月間指派蔡儀勳為光電標租B案承辦人員。
蔡儀勳於案發時為後勤科少校參謀官,並經指派為標租案承辦人及工作小組組長,始終負責該案之辦理,屬本案之公務員。
許勤義於此期間已退伍轉任雇員,其法定職務內容不包含該標租案,故就光電標租B案部分,不具公務員身分。
然陳國豪、黃國烜為獲取該標租案,遂多次邀同許勤義、蔡儀勳前往汽車旅館飲宴招待,並由許勤義居間向蔡儀勳表示倘使黃國烜指定之廠商得標,許勤義與蔡儀勳可分得200萬元賄款,蔡儀勳應允後,提供標案資料並告知回饋項目建議,使仲介及廠商得以作為投標內容之安排,嗣因黃國烜之配合廠商認為有異始未能得標。
三、航空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111年至113年間)
陳勁堯為噪音補助小組主要承辦人,依法具有該採購業務之職務權限;葉冠祁雖為雇員,惟經內部簽准納入噪音補助專責任務編組,依職務命令實際掌理該業務,二人就此部分均屬公務員。
葉冠祁於籌備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期間,明知依法應迴避並揭露身分關係,仍以親屬名義設立眾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並實際經營,於111年採購案及後續擴充案中未據實揭露身分關係,使不知情之採購承辦人員將案件決標並續約予眾緣公司,眾緣公司因此取得相關履約款項。
其後,陳勁堯於擔任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之招標、審查及履約督導等承辦工作期間,另以其配偶名義取得眾緣公司部分股份,並與葉冠祁共同未依法揭露身分關係,使113年採購案再度決標予眾緣公司,並由陳勁堯簽辦撥款程序,眾緣公司因而取得履約款項。
參、理由及量刑摘要
一、就光電標租案部分,本院綜合被告間聯繫往來情形、金流資料、相關證人證述、被告等之基地台軌跡紀錄(如餐廳、汽車旅館、陳國豪經營之公司)等客觀事證及其他客觀事證,認被告葉冠祁、陳勁堯、許勤義等人於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標案規劃、場勘,與許勤義、蔡儀勳等就三聯隊光電標租B案之回饋項目建議、其他投標廠商標租情形等職務相關行為上,與仲介陳國豪、廠商黃國烜間具有對價關係,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交付賄賂等罪。
陳國豪、黃國烜則構成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二、就航空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部分,葉冠祁、陳勁堯均坦承犯行,核與卷內事證相符,渠等成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犯行,亦可認定。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酌:
一、本案被告多為三聯隊現役軍人或軍方雇員,其中許勤義、蔡儀勳分別為中校科長及少校參謀官,職居中高階幹部,本應廉潔自持、為部屬表率,卻將職務上主管之標租及採購程序作為交換利益之工具。
葉冠祁、陳勁堯則實際參與標案及噪音補助採購之核心業務,藉職務之便與仲介、廠商相互勾結。
本案犯行不僅破壞軍紀與採購公正,更動搖社會對國軍廉潔執行公務之信賴。尤以葉冠祁於案件初期即主動與陳國豪聯繫,成為軍方內部與行賄端聯繫之窗口。
許勤義於光電標租A案中止後,仍於退伍後於光電標租B案中持續居間穿針引線,引入承辦人參與,均屬惡性較重之情節。
二、就行賄端而言,陳國豪利用居間仲介角色,以金錢及不正利益誘使軍方人員棄守分際,嚴重斲傷制度透明與市場競爭秩序。
黃國烜為求得標而配合行賄,亦難辭其責。
三、另考量葉冠祁、陳勁堯、陳國豪及黃國烜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並交代資金流向,有助釐清案情。相對而言,許勤義、蔡儀勳否認犯行,辯解與客觀證據不符,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同時,並衡酌各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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