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05:04:00
楊仁碩懲戒案件判決說明!(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桃園報導)楊仁碩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3年度清字第13號楊仁碩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一、被付懲戒人楊仁碩係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助理員,
其(一)於民國110年9月19日,駕車搭載甲女出遊,見甲女將皮包(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其內並有現金2,000元)遺落在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財物侵占入己。
(二)又於111年6月至7月間某日,與B女相約至某商務旅館發生性行為,於性行為之過程中,竟另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未經B女同意,以手機竊錄B女裸露全身之性影像影片2部。
(三)復於112年7月9日,在乙女租屋處,與乙女發生性行為之過程中,竟另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乙女同意,以手機竊錄乙女裸露下半身之性影像9張。
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執行搜索,在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使用電腦名為「花冊」之資料夾內,搜得前揭性影像等相關證據資料,始查悉上情。
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的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經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被付懲戒人已達應予汰除的程度,判決:「楊仁碩免除職務」。

本件懲戒法庭113年度清字第13號案件,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判決,謹就判決要旨說明如下:

一、主文

楊仁碩免除職務。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係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助理員,有下列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桃園市政府認為被付懲戒人所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爰移送本院審理:

(一)於110年9月19日,駕車搭載甲女出遊,見甲女將皮包(價值約5,000元,其內並有現金2,000元)遺落在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財物侵占入己。

(二)又於111年6月至7月間某日,與B女相約至某商務旅館發生性行為,於性行為之過程中,竟另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未經B女同意,以手機竊錄B女裸露全身之性影像影片2部。

(三)復於112年7月9日,在乙女租屋處,與乙女發生性行為之過程中,竟另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乙女同意,以手機竊錄乙女裸露下半身之性影像9張。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執行搜索,在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使用電腦名為「花冊」之資料夾內,搜得前揭性影像等相關證據資料。

三、理由要旨

(一)公務員懲戒與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刑罰裁量以兼顧刑罰目的,並符合公義、罪責原則為基礎;公務員懲戒則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確保政府良善治理並深化維護公共福祉為主軸,對有違失或違法行為並有懲戒必要之公務員,著重在評價其違失或違法行為所彰顯之整體人格是否仍具適任性。
就仍適任者,施以適當之懲戒處分,以導正其重回公務秩序與紀律之正軌,並就不適任者予以汰除,二者性質有別。
在決定對被付懲戒人施以何種懲戒處分時,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的一切情狀,尤應考量其所為違失行為情節的嚴重性,從這些具體事證所表彰的整體人格圖像,研判其是否已喪失人民的信任,而決定其是否仍適任公務員職務。

(二)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應予汰除,處以免除職務的理由:

1.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擔任消防人員首重紀律,並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其核心任務,竟為上述多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秘密及性隱私之行為,所為不僅破壞消防人員紀律,並造成多名被害人害怕恐慌,嚴重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之信譽,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其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甚重。

2.被付懲戒人於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其擔任公務員前確曾於91年7月18日、91年12月20日、92年2月22日,分別對代號3458-9117女子、3458-9125女子、3454-9212女子為強制性交得逞之違法行為(被付懲戒人否認上開被害人其餘指述之事實)。被付懲戒人上述嚴重犯罪行為,雖經檢察官以逾時效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機關亦未將之列為本案移送懲戒範圍,但由被付懲戒人嗣於擔任公務員期間,竟再為前揭多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秘密及性隱私之行為以觀,可見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務員前後,其犯罪惡習並無不同,品行至為惡劣。

3.移送機關於1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之答辯狀,其內記載「楊員(即被付懲戒人)犯後在辦公處所之行為乖張及做出不雅動作,本府消防局業受理陳情在案……」等情。稽諸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至113年7月間政風狀況反映報告表(被付懲戒人於112年10月4日至113年5月30日,因案遭羈押停職期間除外)內載(1)被付懲戒人於111年5月間,在辦公場所走廊,故意以肩膀碰撞同仁,並稱「不然你要怎樣」等語。(2)被付懲戒人經常於上班時間以行動電話通話(非常頻繁),且通話時間非常長,疑似兼營其他營利事業等情。
又被付懲戒人111年1月間至114年8月間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被付懲戒人於112年10月4日至113年5月30日,因案遭羈押停職期間除外),其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欄內記載「工作態度傲慢、能力差」、「工作消極,執行業務能力差」、「工作消極,疑似兼營其事業」、「待加強工作態度及應對」、「工作態度待加強」、「尚能適任工作,無甚表現」、「對工作缺乏熱忱,偶有推諉影響團隊士氣」等情,除「尚能適任工作,無甚表現」之考評較為中性外,其餘均屬負面考評。
另外,被付懲戒人於105年至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服務迄今,其考績僅1年甲等,其餘8年均為乙等,甚至考成分數有2年只有70分,除據移送機關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外,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履歷表附卷可佐。
此外,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將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及攝錄之性影像存在辦公室公務電腦內,可見其毫不尊重機關領域內之設備與事務,竟利用公務電腦儲存上述非法竊攝之性影像等。
綜上所載各情以觀,堪認被付懲戒人於本案發生前後期間,其服公職之態度不僅傲慢蠻橫,行為有欠檢點外,且其因無心於公務,對工作缺乏熱忱,致工作態度消極推諉、勉強應付,已嚴重影響公務品質及工作團隊士氣,其於為本件違法行為前後,服務公職之態度甚為惡劣。

4.被付懲戒人未坦承全部違法行為,亦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被付懲戒人行為後之態度尚非甚佳。

5.整體觀察上述各情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所彰顯被付懲戒人之整體人格圖像,其所為已造成社會對公務員整體評價的貶抑,嚴重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亦損及人民對被付懲戒人足以從事公務的信任,故應認被付懲戒人已不適任公務員職務,有予以懲戒汰除退場的必要,爰處以「免除職務」的懲戒處分。

四、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祺祥(兼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周占春、陪席法官黃麟倫。

(照片懲戒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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