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05:08: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被告莊文宗家暴傷害致死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6號被告莊文宗家暴傷害致死案件!
被告莊文宗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5月,被告就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以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6號宣示判決。
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莊文宗係陳寶珠之次子,於113年11月28日凌晨某時,莊文宗主觀上並無置陳寶珠於死之故意,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在其住處之路旁,與陳寶珠發生爭執之過程中,先徒手以不詳方式攻擊陳寶珠頭部數下,隨後於同日凌晨4時4分許,追逐陳寶珠至嘉義市西區友愛路120號前,自後方將陳寶珠環抱起,使其雙腳離地後摔至地面,致陳寶珠當下倒地不起,莊文宗隨即返回其住處。
莊文宗上開攻擊頭部之行為致陳寶珠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之傷勢。
嗣因林信霆於同日凌晨4時19分許,行經嘉義市西區友愛路120號前,發現陳寶珠倒臥路旁,旋即報警處理,陳寶珠經送往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救治,仍因頭部外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併發肺炎,於同年12月7日上午8時14分許死亡。
參、本案被告上訴僅就原判決對被告科刑部分上訴,至於其他部分(即犯罪事實、罪名等部分),並未上訴,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範圍。
肆、被告上訴理由:
原審在量刑時雖已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與被害人關係、所生損害等情狀,並劃定責任刑上限為18年5月,後再予下修調整。然在判斷刑法第59條之適用時,認定被告無值得憫恕之處,未全面審酌被告長期以來在家庭關係中的失落與不睦,以及其因沉迷賭博導致生活困頓,進而與被害人產生金錢糾紛及情緒衝突等因素,導致其情緒失控,進而犯下本案的背景因素,及未能更深入探究被告犯案時的心理狀態、長期累積的家庭問題,以及其犯後雖未坦承所有犯行,但對於抱摔行為仍有承認,並非全然無悔意,導致量刑結果未能充分反映個案特殊性等語,指摘原審判決有量刑不當之違法。
伍、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本案於原審時被告及辯護人即未主張被告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表示其等均知悉本件被告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屬親致死罪,剝奪其母親之生命法益,犯罪惡性實屬重大。
原審國民法官法庭亦考量本案係被告傷害其母,屬於家庭暴力犯行,且其攻擊手段係直接攻擊頭部,被告攻擊手段與雙方間衝突情事不成比例。
又,被告於被害人倒地後,事後對於倒地不起之被害人未加置理即離開現場等犯罪情節,亦認本案犯罪情狀無值得憫恕之處,不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是本案被告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自不待言。
二、按國民參與審判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維持(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參照)。
原審判決對被告所處之刑,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充分審理、評議後,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後,而為之決定,原審判決所說明之量刑情狀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
三、綜上,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之理由,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得上訴。
柒、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吳錦佳、陪席法官蕭于哲、受命法官吳勇輝。
(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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