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19:00: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黃○茹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251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其中被告黃○茹偽證部分於115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被告林○瑾、黃○瑜另行審結):
壹、 判決結果(主文):
黃○茹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黃○茹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臺南市議員林○瑾之公費助理,惟於100年3月離職進入公司擔任作業員後,即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亦未領取助理薪資。
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3年8月21日17時32分許,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043號林○瑾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就林○瑾有無實際持續聘用其擔任服務處助理、有無實際領取助理薪資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檢察官故為:「99年12月25日至101年4月30日我有擔任林○瑾服務處的助理,我確實有在擔任助理期間實際做助理工作,並領取助理薪資。
後來我同時有在○○上班,是做二休二,也不是休假就一定會去服務處工作,是有空的時候還是會去擔任助理。我擔任助理大約一年半,每月薪水3萬元。
我確實有領到助理薪資,只是因為我的錢都是跟伯母拿現金,所以實際上帳戶狀況我不知道。
為何擔任助理且同時在○○上班時,還是一樣領每月3萬元助理費用,我沒有問黃○瑜」等不實證述,足以影響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並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
參、 理由:
一、 被告黃○茹於偵查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述內容相符,並有相關物證等證據可憑,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二、 被告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三、 量刑:被告黃○茹於偵查中,即自白本件偽證之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酌被告黃○茹於偵查中經告以具結之效果及偽證之罪責,命其於作證前朗讀結文後具結,業已知悉偽證之嚴重性,竟仍於具結後虛偽證述,增加偵查機關採證錯誤、判斷失平之危險,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及程序之延滯,但念及其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甚有悔意,且其前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素行甚佳;再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為之虛偽證述尚未實際影響司法權之正確行使之情節,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審酌被告黃○茹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因認被告黃○茹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肆、 審判法官:孫淑玉(改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結)。
伍、 上開偽證罪部分得上訴。
陸、 被告林○瑾、黃○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部分:
本案自114年10月間收案迄今約4個月未滿,受命法官爰依規畫按期訂庭以進行準備程序,及依照個別被告所涉情節繁簡、與同案被告間有無共犯關係,予以分開進行準備、審理程序,被告黃○茹因認罪且案情單純、明確,故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至於被告林○瑾、黃○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部分因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時間長、人頭助理人數眾多,故均甫結束準備程序,合議庭將另行定期審理,附此敘明。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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