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12:06:06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南地檢署偵辦翁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4/30偵查終結起訴翁姓(62年次)國中田徑隊教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翁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壹、本案由婦幼保護專組許友容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進行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及偵辦,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貳、犯罪事實
翁○○為臺南市新營區○○國中田徑隊教練,知悉就讀國中之田徑隊學生均為未滿14歲或甫滿14歲之人且對於性之相關知識與判斷能力未臻成熟,為滿足個人私慾,竟違反少女意願,於民國95年至107年間,趁平日訓練、外出比賽時,利用或創造各種獨處之機會,在○○國中放置運動器材處所、新營體育場殘障廁所、外縣市移地訓練留宿處、外縣市比賽留宿處、汽車旅館、自身住處,或駕車在路邊等地點,共計對4名少女(分別為82、85、85、90年次),為共計4次強制猥褻、11次強制性交等行為。
參、所犯法條
一、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之1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1次)。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2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11次)。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24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3次)。
肆、量刑意見
被告翁○○長時間利用擔任國中田徑隊教練之機會,對數名單純、聽從教練指導、不敢反抗或求救之少女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殘害少女人格、身心健全發展甚鉅,足以影響被害人一生,嚴重違背師長應有之職業道德以及徹底破壞家長、學生對教練之信任。因犯罪時間長、被害人數多、犯罪態樣亦屬嚴重,惡性重大,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戒。
伍、本案係因隱忍傷痛多年之被害人得知被告對其他學生亦有類似犯罪行為,透過社群媒體發聲,學校得知後展開性別平等調查,檢警進而循線偵辦。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落實性平教育極為關鍵,學生除應有正確的性自主及自我保護觀念外,亦應知悉若遭受侵害時,相關即時安全的反應管道,且家長、老師平日亦應多關心學生身心狀況與反應,若察覺有學生遭受侵害應即時向相關單位或司法單位通報。
檢警專業團隊亦必定會在保護被害人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審慎蒐集與調查事證,儘速妥適訴追妨害學生性自主等惡行,全力維護學生安全。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翁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
偵結起訴,相關說明版:
壹、本案係由婦幼保護專組許友容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進行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及偵辦。
貳、案件起源:本件係某位隱忍傷痛多年的被害人於ME TOO浪潮時,即曾將自身遭受性侵害之經過PO文,又於113年間偶遇同為臺南市新營區○○國中畢業之學妹,聊天後始知悉亦有其他田徑隊隊員疑似遭翁姓教練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遂再次透過社群媒體臉書發文描述自身受害遭遇,○○國中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調查,檢警進而得以循線偵辦。
儘管案發已係十幾二十年前之事,許多事證不復存在,線索亦有限,檢警團隊仍不放棄,持續耐心詢問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加以交互比對,盡力還原建構犯罪事實。
參、 案件情節簡要說明:
一、 AC000-A113294號少女(82年次)部分:
(一)民國95年9月至年底間某日,在國中司令台下方田徑隊放置器材處,見少女為最後搬器材之人,關燈鎖門後,強行舌吻少女、觸碰少女胸部,強拉少女觸碰自己生殖器,而為強制猥褻行為。
(二)96年1月27日至2月16日間某日,在移地訓練所留宿之臺南市東山區某公廟香客大樓房間內,強迫少女為其口交,並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三)96年4月21日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數日,藉故使少女至其住處拿比賽制服,支開同行女同學去購買飲料後,強迫少女為其口交、褪去少女褲子,並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四)96年4月21日至26日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間某日,自比賽之新營體育場,以載少女去麥當勞購餐為由,駕車載少女至臺南市鹽水區某汽車旅館,強迫少女為其口交,並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五)95年9月至96年6月間某日,利用隊員各自進行重量訓練之際,在新營體育場之殘障廁所內,以襪子塞入少女口中,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六)97年9月至98年6月間某日,利用少女所就讀高中田徑隊亦會至新營體育場重量訓練之機會,在新營體育場之殘障廁所內,以襪子塞入少女口中,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二、AC000-A113294A號少女(85年次)部分:
100年3月間某日,在參加新北市板橋區青年盃所留宿之板橋體育場附近某旅館房間內,藉故要幫少女貼肌貼,強行舌吻少女、將少女壓制在床上掀開上衣,撫摸少女上半身,經少女持續反抗始停手,而為強制猥褻行為。
三、AC000-A113335號少女(85年次)部分:
101年6月前某日,在參加高雄市港都盃所留宿之某旅館房間內,將少女壓制在床上,強吻少女脖頸處,經少女持續反抗始停手,而為強制猥褻行為。
四、AC000-A113325號少女(90年次)部分:
(一)105年7月間某日,少女至北部參加國際少年運動會完賽後搭乘客運返回臺南市,遂至臺南市某客運站搭載少女返家,途中將車輛停在臺南市下營區某處路邊,在車內強行舌吻少女、觸碰少女胸部,強拉少女觸碰自己生殖器,而為強制猥褻行為。
(二)104年9月至106年6月間某日,見少女放學準備搭乘公車返家,即駕車搭載少女返家,途中將車輛停在臺南市柳營區某提防偏僻處,在車輛後座,強行親吻少女、觸碰少女胸部,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三)104年9月至105年6月間某日,在參加桃園市比賽所留宿之某旅館少女房間內,將少女壓制在床上褪去少女衣褲,強行親吻少女嘴巴及胸部,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四)104年9月至106年6月間某日,見少女放學準備搭乘公車返家,即駕車搭載少女返家,途中將車輛駛入臺南市鹽水區某汽車旅館,強迫少女為其口交, 將少女壓制在床上褪去少女衣褲,強行親吻少女嘴巴、胸部及身體,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五)105年9月至106年6月間某日,藉故使少女至其住處,在住處客廳,強迫少女為其口交,強行親吻少女、觸碰少女胸部、褪去少女衣褲,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六)105年9月至106年6月間某日,藉故使少女至其住處,在住處房間,強行親吻少女、觸碰少女胸部、褪去少女衣褲,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七)106年9月至107年6月間某日,駕車搭載少女至臺南市仁德區某汽車旅館,強行褪去少女衣褲,將少女壓制在床上親吻少女嘴巴、胸部及身體,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行為。
肆、所犯法條:
一、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之1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1次)。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2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11次)。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24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3次)。
伍、量刑意見:被告翁○○長時間利用擔任國中田徑隊教練之機會,對數名單純、聽從教練指導、不敢反抗或求救之少女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殘害少女人格、身心健全發展甚鉅,足以影響被害人一生,嚴重違背師長應有之職業道德以及徹底破壞家長、學生對教練之信任。
因犯罪時間長、被害人數多、犯罪態樣亦屬嚴重,惡性重大,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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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專業團隊亦必定會在保護被害人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審慎蒐集與調查事證,儘速妥適訴追妨害學生性自主等惡行,全力維護學生安全。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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