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3 22:45:49
監察院彈劾臺糖前董事長吳乃仁等3人,涉嫌圖利春龍公司。(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北報導)監察院彈劾臺糖前董事長吳乃仁等3人,涉嫌圖利春龍公司。
臺灣糖業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前資產處處長劉柏誠(原名劉錦枝),以及前月眉廠副廠長代廠長呂鈺玫3人,涉嫌為春龍公司量身訂定內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假借權力、圖利他人,監察院100年9月16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林鉅鋃提案,彈劾吳乃仁、劉柏誠、呂鈺玫3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臺灣糖業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在缺乏任何法令依據下,無視臺糖內部土地出售作業規定,自行決定配合春龍公司需求,出售臺糖霧峰32筆約20公頃土地。
劉柏誠為臺糖資產處長,明知春龍公司不適用優先購買之規定,卻積極配合前董事長吳乃仁,核章同意春龍公司優先購買臺糖霧峰32筆土地;月眉廠代廠長呂鈺致主持會議,決定本案土地總價6億餘元,與市價差距逾1億6千萬餘元,未善盡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職責。
彈劾案文表示,呂鈺玫直接承辦臺糖霧峰土地估價作業,於94年9月1日自臺糖退休後未滿一年,即轉至春龍公司擔任協理,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提案監委李復甸表示,監察院辦案超越黨派,也不論時機,完全看證據、事實辦案。

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0/09/16
公告日期: 100/09/16
字 號: 100年劾字第21號
案 由: 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資產處前處長劉柏誠,92年間於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龍公司)已違反與臺糖公司所簽訂之土地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時,未依協議書規定,終止協議書並沒收春龍公司之履約保證金,明知無任何法令依據得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竟特增訂臺糖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第3之1點,作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之依據。
核渠等所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同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月眉廠前副廠長代廠長呂鈺玫,於主持本案月眉廠出售土地初估價格之決策過程,未善盡職責,致土地價格差距高達1億6千萬餘元,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於退休後未滿一年即擔任春龍公司之協理,亦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
渠等三人,經核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以正官箴。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2/04/12 102年度鑑字第12477號 吳乃仁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劉柏誠、呂鈺玫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100/11/04 100年度澄字第03298號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102年4月12日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本案文件: 100000021劾100--21--吳乃仁等.doc 100000021劾100--21--吳乃仁等

(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供)、(照片翻攝自監察院提供)(照片翻攝自TVBS新聞)、(照片翻攝自中天新聞)(照片翻攝自台視新聞)(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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