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6 01:07:00
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沈怡君、蔡國樑聲押禁見獲准。(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林次郎台中報導)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沈怡君、蔡國樑聲押禁見獲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沈怡君、及蔡國樑,今日晚間聲押禁見獲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 年度聲羈字第1146號被告蔡○樑、沈○君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
有關檢察官於今日(25日)聲請羈押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即被告蔡○樑、前任總經理即被告沈○君(以下合稱被告2人)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案以 115 年度聲羈字第1146號案件受理,茲就裁定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一、被告2人經法官訊問後,認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 2 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依檢察官提出之卷證資料,雖難認定被告2人有逃亡事實或逃亡之虞,但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截圖所示,被告 2 人所屬職員確有刪除訊息及相簿截圖之滅證事實,且被告 2 人就職務交接相互推諉,案發前後對話顯示有串證之虞,又本案搜索取得物證後,發覺尚有其他重要證人或共犯未到案,考量偵查處於動態階段,有事實足認被告 2 人有串供滅證之虞。
審酌本案涉案公司規模巨大、員工眾多,且事關廣大民眾食安及消費權益,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甚巨,經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認對被告 2 人為羈押處分乃適當、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依法裁定羈押被告2人,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如不服羈押,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抗告。
(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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