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31 23:51:00
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趙○杰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陳雅君台南報導)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趙○杰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趙○杰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於今日(31日)16時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 判決結果
趙○杰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18年。
扣案之水果刀1把、束帶1條均沒收。
 貳、 事實
趙○杰為趙○山之子,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並均居住在臺南市東區住處。緣趙○山於114年5月23日12時40分許,在上址要求趙○杰起床吃午餐,趙○杰有所不滿,遂於午餐後外出,購買水果刀1把後返回住處,嗣先持上開水果刀及住處內自有之束帶2條到趙○山3樓房間外,將水果刀及束帶放置在房間外後進入趙○山房間,並將趙○山叫醒,要求日後不要再管教其之事,經趙○山出言喝斥趙○杰,趙○杰旋即走出趙○山房外拿取水果刀及束帶再進入房間,並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先在床鋪上,以右手持水果刀刺趙○山右腹部1下,趙○山因而自床鋪跌落至地板上,趙○杰嗣再半蹲於趙○山身體上方,以右手持上開水果刀刺趙○山胸口4下,致趙○山胸口受有胸、腹部共四道刀刃穿刺傷之傷害,致低血容性休克而當場死亡。趙○杰並於確認趙○山已無呼吸後,復將上開束帶連結在一起並纏繞在趙○山之頸部。
 參、 理由
 一、 前揭事實經被告均不爭執,且有檢察官、辯護人提出聲請調查之證據可以佐證,被告的犯行應認定為真實。
 二、 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三、 刑之加重、減輕:
 (一) 被告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依刑法第272條規定,除其中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二) 本案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尚未發覺本案犯罪前,即主動打電話自首而接受裁判,被告所為合於自首規定。
 又綜觀卷內各項事證,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上開自首行為有助於本案犯罪事實之發現,亦有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事由,先加後減之。
 四、 量刑:
 審酌附件所示的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科刑辯論的主張,還有被害人家屬與告訴代理人表示的意見,認為量刑上應予考量的因素說明如下:
 (一) 被告與母親以及被害人長期同居生活,被害人身為被告父親,從小盡心扶養被害人與其胞弟,平時生活中被告與被害人關係緊密。被害人平日對於被告管教較高壓、觀念偏傳統,但應是一位符合社會認知的及格父親。
 (二) 被告自稱幼時曾見被害人對母親家暴感到不平,又因疾病而長期工作不穩定,遭遇挫折時多次向被害人傾訴,但都欠缺正向的支持,遭驅趕離家時則感到無能力獨居自理,人格尊嚴長時間遭受貶抑,對被害人累積逾30年之怨懟。
 本案發生前,被告又因工作能力不佳遭辭退,為對雇主之侮辱性言詞提告而在外奔波,返家後又因遭被害人叫醒用餐而心生不滿,遂起意為本案行為,被告先刺向被害人腹部致腸組織外露後,不顧被害人已跌落地面、嘗試抵抗,也不顧母親在房門外呼喊,續而刺向被害人胸部多刀,刀刀致命,最後刀刃留在被害人胸口,確認被害人已無呼吸後仍使用束帶緊勒被害人頸部,房間內滿是血跡噴濺痕跡,情狀駭人,從購買刀具迄行兇後報警,僅有短短13分鐘,足見被告並無想與被害人討論的真意,殺意甚堅,鑄下大錯。
 (三) 被告的行為,也造成母親與胞弟心靈受創,母親老失所依、胞弟承受兄長弒父的精神折磨,不僅造成家庭的破碎,也造成社會沉重的負擔,應認所生危害甚大。
 (四) 被告犯後主動報警,且在偵查程序中一再表達願意接受死刑的制裁,亦未浪費司法資源。
 然而,被告長期傾向將問題歸咎於他人,自省能力欠佳,本案發生後也一直堅稱遭受被害人的精神霸凌才是犯案的原因,直至審理終結前才改口承認被害人並非一無是處,但對犯案過程或不利於己的部分多推稱忘記,明顯選擇性失憶、避重就輕,更進一步表達想爭取被害人遺產的意念。
 整體以觀,犯後態度僅止一般。
 (五) 被告雖然先前沒有刑事前科,但在本案發生前,已有兩次對被害人家暴遭通報之紀錄,分別是口角紛爭,及持椅子攻擊被害人頭部,被害人因抵抗導致雙手骨折,可見被告早已有使用暴力解決與被害人紛爭的傾向。
 被害人更預先書立遺言置於銀行保險箱內,經事後取出,發現被害人聲明「我若被趙○杰傷害的身體,我與趙黃○吟所有財產現金全部留給趙○○以便照顧他媽媽的一生用,我決定跟趙○杰脫離父子關係。希望政府司法給他關到死,不要給他出來外面,傷害到別人,已經是無藥可醫。
 以免造成社會亂源。」,益見被害人長期生活在被告的威脅、恐懼之下,深感管教照顧被告的無力與灰心。
 (六) 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自88年至114年5月間,共計回診156次,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司法精神鑑定認被告有「適應障礙伴有憂鬱情緒」,量刑前鑑定認被告智識程度屬「邊緣智商伴憂鬱症相關認知缺損」,致被告在高度壓力情境下可能對後果評估、理性決策與衝動控制能力均有所影響。
 被告並無反社會性人格,未呈現典型心理變態特質,在本案發生前未有傷害親密關係以外他人的情況,但本案入監所後則有多次違反舍監規定,且傷害獄所管理人員的暴力紀錄。鑑定意見認為被告未來社會賦歸可能性屬「中等風險、需高度結構化介入」類型,將來進入社區後,若有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社區心理衛生追蹤、心理治療、職業復建等支持機制,均有助於提升被告復歸穩定性與降低風險。復考量被告母親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被告弟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等情,以及被告年近五旬,若接受長期監獄矯治後,應存有不再危害社會的高度可能性。
 (七) 刑罰無法代替被告與其家屬完成此艱困的人生功課,僅能從法治、社會大眾的角度評價被告的責任,冀盼時間與其他社會資源能夠協助修復本案破碎的家庭,也期待處於承受精神疾患壓力的親密關係獲得社會支持。
 五、 沒收部分:
扣案之水果刀1把、束帶1條,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係供被告為本案殺人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本良、陪席法官陳嘉臨、受命法官廖建瑋及六位國民法官。
    伍、 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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