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3 07:57:19
中聯油脂煉油廠廠長陳O榮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中報導)中聯油脂煉油廠廠長陳O榮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1號被告陳O榮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 
 一、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陳O榮(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廠長,下稱被告)一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羈字第1124號裁定命被告增加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昨日(7月31日)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本案原裁定經撤銷發回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案以11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1號案件處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於今日(8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依檢察官提出之事證資料顯示,被告在中聯公司擔任煉油廠廠長,負責6個課,直屬總經理管轄,亦為中聯公司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的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相關問題。
 本案至遲於115年5月間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之後,被告即知悉此情,及對產品後續可能影響,之後陸續經下屬主管告知指明事件的嚴重性;又南僑公司隨後也檢驗發現成品油苯駢芘超標情事,並透過福壽公司輾轉傳達至中聯公司,被告於同年6月間獲悉、確知食安危害性擴大,但經中聯與本案相關公司開會研議(被告與會)後,仍未採取通報措施,待消息走漏,吹哨者已採取行動,始不得不通報主管機關,足見被告在此前是採取消極、不予通報、停工之態度,以被告於中聯公司負責之事務層級,雖非唯一決策者,但對於決策形成應具有相當影響力,足認被告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罪(違反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情節重大,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犯罪嫌疑重大。
 三、審酌被告之答辯態度,隨著事證蒐集、事實逐漸呈現的過程而調整因應,就中聯公司內部人員發出的警訊及建言,被告辯解有推諉之情。
 鑑於本案仍在檢察官積極偵辦中,相關證人、證據有待釐清,而被告之辯解,與現有證據難認全然相符,足認有勾串證人、滅證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復斟酌被告所涉犯行,對於公眾食品安全之影響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尚難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之執行,堪認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故依法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收物件。
 四、若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

(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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