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9:59:00
(天地傳媒特派員林彪台南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O任、邱O瑋、陳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O任、邱O瑋、陳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5年9月24日14時28分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陳O任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邱O瑋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陳O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年。
四、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附表編號2至10、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貳、事實
緣柯O軒(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與綽號「敏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X」之人及所屬運毒集團成員,於民國115年1月6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夾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6970.62公克,純度83.59%,下稱本件毒品)之塑膠玩具共2箱(下稱本件包裹)以國際航空郵包方式,自泰國境內非法運輸至臺灣,於115年1月6日運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時,為關務人員發覺有異全數予以扣案,為查緝共犯,乃將本件毒品以白色麵粉代換後依原定運輸流程,由郵局人員派送至指定收件地址。
陳O任、邱O瑋、陳O均知悉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運輸,且可預見以高額報酬受託載送之貨物可能為第一級毒品,竟為獲取報酬,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不確定故意,與柯O軒、「敏哥」、「X」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實行下列行為:
一、柯O軒於114年12月底前,先找陳O任協助領取本件包裹轉交他人,並同意給付3至5萬元報酬,及將IPH?NE7手機1支輾轉交由陳O任作為聯繫所用。
陳O任即依「X」指示,於115年1月10日11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南區某地址前,向郵務人員收取本件包裹,並呼叫計程車協助將該包裹載運至其住處房間藏放,以等待之下一步指示。
警方旋於同日以現行犯逮捕陳O任。
二、柯O軒尚不知陳?任遭警方查獲,仍指示陳O任於同日20時15分許將本件包裹送至臺南市南區某地址交予不知情之柯O廷(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柯O廷再依柯O軒所託將該包裹轉交不知情之李O祐、陳O賓2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李O祐、陳O賓2人又依友人黃O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所託,駕車將本件包裹運往黃O偉住處放置。
其後,「敏哥」於同年月12日20時許覓得陳O協助搬運本件包裹,並同意給付6000元報酬,柯O軒於同年月13日凌晨覓得邱O瑋協助搬運本件包裹,並同意給付2萬元報酬。
邱O瑋即依柯O軒指示於同年月13日10時許,將本件包裹從黃O偉住處載運至柯O軒住處後,再與陳O、王O堯(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緝中)碰面,並帶領陳O、王O堯前去柯O軒上開住處載運本件包裹。
陳O、王O堯則於取得本件包裹後,隨即駕駛自小客車北上,並將本件包裹運抵桃園市中壢區某地址之鐵皮房屋,其2人旋依「敏哥」指示拆解本件包裹以將其內藏放之海洛因(已代換為白色麵粉)分離取出。嗣警方於同日下午4時許,對該鐵皮廠房逕行搜索,當場扣得本件包裹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參、理由
一、前揭事實經被告3人坦承在卷,並有相關人證、物證、鑑定書在卷可證,被告3人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
被告3人均係在本案毒品包裹入境之後始參與本案運輸之行為,其等與柯O軒、「X」間僅就國內運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及國外運輸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又因本案毒品包裹已先為警查扣,再由警方採無害之控制下交付方式續行偵查,並全程監控,故被告3人就上開國內之運輸第一級毒品行為,自屬著手後無法完成之狀態,而屬於未遂。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
三、量刑:
(一)減刑事由:被告3人上開犯行,為未遂犯,且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分別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另被告陳O任積極配合警方追查共犯,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要件,再依法遞減之。
(二)審酌本案被告3人為獲取報酬,鋌而走險為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且其等所運輸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甚鉅,倘於我國境內流通,必然助長毒品氾濫,並嚴重侵害我國國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法益,所為誠屬不該,幸而本案運輸之毒品在警方無害之控制下交付,未造成不可回復危害。
復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環節、實際獲利情形及所生危害之程度,以及被告陳O任自始坦認犯行且配合警方查獲共犯,被告邱O瑋亦詳實交代犯案經過,坦白認罪,態度均佳,被告陳O雖亦供認犯行,然供詞避重就輕,多所反覆,與被告陳O任、邱O瑋之坦認程度有別,自應於量刑上區隔。
又斟酌陳O任、陳O均無任何前科紀錄,被告邱O瑋曾有犯罪前科,另考量被告3人於審理時之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經濟負擔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之附表編號2至10、15、16(國際郵包、手機等物)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陳O任、被告邱O瑋之犯罪所得各1萬元、2萬元,均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O任應允柯O軒由其出面收取本件包裹,再由柯O軒安排將本件夾藏毒品海洛因之包裹,自泰國境內非法運輸至臺灣。
因認被告陳O任對於「前階段運毒、走私犯行」部分,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等語。
(二)遍查本案現存卷證資料,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陳O任與柯?軒聯繫時即知悉並參與本件包裹自泰國運輸來臺之「前階段運毒、走私犯行」之過程,從而,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被告陳O任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部分,僅及於國內運輸部分(即「後階段運毒犯行」部分),而不及境外運輸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自難遽以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相繩,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本良、陪席法官廖建瑋、受命法官陳嘉臨。
伍、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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