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3 01:59:22
臺南地檢就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羈押案件,陳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強台南報導)臺南地檢就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羈押案件,陳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臺南地檢就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羈押案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被告應予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說,臺南地檢就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羈押案件,陳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理由,包括:
一、犯罪嫌疑:
  一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一,收受現金部分:
訊據被告承認犯行,且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一,附表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一,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
1訊據被告承認犯行,且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一,附表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得利罪嫌疑重大。
2檢察官雖認被告上揭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等語。
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犯罪客體須係具體之財物,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並不包括在內。
故本罪之行為客體為「本人或第三人之物」,即他人所持有之物,係可具體指明之物。
至所謂「不法之利益」即財物以外之一切財產上的利益,因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無論係有形或無形財產利益,或者積極財產利益(債權取得、勞務提供、取得擔保物權)或消極財產利益(債務免除、延期履行債務)皆不與焉(最高法院一百零八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詐欺之對象為黃宣燁,並非提供飲宴、住宿及性服務業者,且被告實際詐得者為其自上開業者免除債務之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自不成立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又,檢察官並未敘明被告有何利用職務之具體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且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自亦難認成立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訊據被告否認犯行,惟此部分事實有建設公司提供之被告購屋付款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被告所辯與其配偶所證內容均前後不一,且互有出入,顯難採信,足認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疑重大。
四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檢察官就此部分雖舉證人證述及臺南市政府經發局辦理「臺南市綠能產業園區申請設置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決標公告等證物為證,惟此部分事實僅有證人之單一證述,並無其他證人證詞及證物可佐,無法勾稽比對證人所述是否屬實。
依檢察官目前所提出卷證,亦無法認定證人所匯款項與被告有何關連,難認被告此部分之嫌疑重大。
  五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四部分:
1訊據被告承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且有被告名下建物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等證物在卷可參,足認其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疑重大。 
2檢察官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益罪嫌,惟檢察官並未敘明被告有何利用職務之具體行為收受賄賂,且所收受之賄賂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自亦難認成立上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羈押之原因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二被告於本院始承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得利犯行、仍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其於本院承認之犯行避重就輕,仍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勾稽比對釐清,其否認部分,亦有待調查釐清,被告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被告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即甚有可能,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三、羈押之必要: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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