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8 20:42:00
臺南市黨部莊姓副主委裁定2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一郎台南報導)臺南市黨部莊姓副主委裁定2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臺南市黨部莊姓副主委涉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命提出新臺幣2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南檢偵辦臺南市林姓及王姓立法委員罷免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南市林姓及王姓立法委員罷免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南市第五選區第11屆林姓立委及第六選區第11屆王姓立委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涉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中國國民黨臺南市黨部莊姓副主委、洪姓書記長、劉姓總幹事、黃姓總幹事、施姓執行長、林姓執行長、王姓書記、劉姓書記、陳姓秘書、胡姓罷免案領銜人及其林姓友人等11人於民國114年1月間,為求在10日內募得臺南市林姓及王姓立委各3000份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且知悉春節年假將至。
若透過公開擺攤或聯繫親友招募民眾,恐難以在期限內完成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目標數,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自114年1月21日起,先以公務電腦至國民黨黨籍系統下載所轄區域黨員名冊或利用原本職務上即持有的轄區黨員名冊紙本,再委由國民黨臺南市黨部相關幹部、黨工、親友等人,未經同意將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擅自填寫於臺南市林姓及王姓立委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各欄位。
且在提議人名冊「簽名及蓋章欄」偽造黨員簽名後,向中選會提交,足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之黨員及遭提議罷免之林姓與王姓立委,以及中選會審核立委罷免提議案是否符合選罷法之正確性,認均涉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二、另檢察官以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參與本案之相關幹部、黨工、親友共37人雖亦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惟考量其等多係基於親友情誼等因素協助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並非本案核心成員,且犯後坦承犯行,均為緩起訴處分,並諭知需參與本署舉辦之法治教育及繳交新臺幣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緩起訴處分金等緩起訴條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莊姓被告涉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案件,簡要說明裁定理由如下:
一、莊姓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本案起訴書所載證據內容,足認其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係黨部副主委,而多數其他被告均為黨部人員,則其等之說詞顯有相當之影響力。另依照本案卷內對話紀錄內容,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原因。
三、然審酌本件經檢察官認偵查已完備而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以及目前案件進行程度,命被告應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且不得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共犯或證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接觸、探詢案情、洩漏案情、騷擾等行為。
 (照片翻攝自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畫面)(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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