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5 00:29:46
臺南地檢就賄選案郭再欽被告聲請羈押案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郭再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強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臺南地檢就賄選案郭再欽被告聲請羈押案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郭再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其中,理由:
一、犯罪嫌疑重大:訊據被告否認犯行,就妨害投票自由部分,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有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有妨害投票自由之犯行,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被告所涉上開妨害投票自由犯行,與部分證人所述歧異,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證人有串證之虞。
此外,尚有聲請書所認之林姓共犯就此分尚未到案說明,在全案未查明之前,實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危險,且被告自陳與林姓共犯熟識,其與共犯利害關係一致而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亦恐影響證人使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述,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之可能。
三、羈押必要:審查檢察官之聲請與所附事證暨其理由,既有上開羈押原因,且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如未予羈押,可輕易自己或透過他人以秘密方式再與他人溝通以進行勾串,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勾串及滅證之速度與危險、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維護選舉過程之公平性等公共利益,與被告之防禦權及人身自由危害秩序,依偵查進行程度。
其中,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依比例原則考量後,認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羈押必要。
且為避免被告藉由與他人接見、通信機會以進行勾串,因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聲請人仍宜本於偵查案件之進展,隨時斟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仍然存在,以維護被告之權利。
綜上,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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