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8 08:42:55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偵結起訴2件國安案件!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王政豪台南報導)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偵結起訴2件國安案件!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1年度偵字第3號黃○瀧等4人國安案件。   
黃○瀧於民國104年4月間,因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經商,而結識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共)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係中共軍事情報機關之一,負有對臺進行軍事情報蒐集、策反我國軍方人員之責)官員「鍾東生」(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身分為中共人民解放軍中校)。
又,於108年間,結識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官員「張曉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等人,「鍾東生」、「張曉楓」遂利誘黃○瀧與其子黃○峪協助進行在臺收集中華民國國防上應秘密文書(兼屬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吸收我國現役軍人以期發展組織等工作,並應允提供高額之工作費。 
黃○瀧父子即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共同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利誘、吸收時任空軍防空暨飛彈第501營營部及本部連上士車輛修護士葉○亮、空軍防空暨飛彈第301營第2連三五快砲飛彈混合排(二) 中尉排長蘇○穎等現役軍人,先向其等收取軍人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並要求簽立「效忠自願書」,安排其等前往外國與「張曉楓」等人會晤等,之後便與葉○亮、蘇○穎共同收集8項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關於漢光演習等軍事機密文件,親自攜往大陸地區,或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圖片影像予「鍾東生」、「張曉楓」等人,總計黃○瀧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45萬6千元、黃○峪之犯罪所得為126萬元、葉○亮之犯罪所得為21萬元、蘇○穎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後2筆已自動繳回)。 
黃○瀧、黃○峪涉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之交付經依該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罪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2款、第5條之1第2項之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罪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葉○亮、蘇○穎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罪嫌,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112年8月4日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公訴。 
(二)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號被告戴○崴國安案件 
戴○崴於100年4月20日自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於102年更名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下稱砲訓部)任職野戰砲兵上等兵軍階退伍。隨後赴大陸地區珠海市工作而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
其滯留大陸地區期間,在廣東省珠海市結識派駐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之軍方相關公務機關或組織所派遣而化名「百威」之人。
「百威」得知戴○崴具有我國志願役士兵退伍之背景後,為能達到持續刺探、收集取得我國軍事機密資料之目的,以給付高額報酬為代價,利誘吸收戴○崴加入對臺灣刺探或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機敏資料之組織而成為「百威」之下線成員,為「百威」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以達能持續性刺探或收集取得我國軍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機敏性資料之任務目的。 
戴○崴明知現階段大陸地區與我國在軍事上仍屬武力對峙狀態,卻因個人財務困難,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基於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收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等具有國防上應秘密屬性之文書、圖畫等資料之犯意,及對於為公務員之現役軍人關於違背軍人執行保衛國家安全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依據「百威」之指示,自110年7、8月間起,先後以facebook Messenger通訊軟體聯繫、約見現仍在我國砲訓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服役之舊識楊姓、蔡姓資深士官,以可按軍事機密資料重要性高低給付至少新臺幣20萬元以上報酬為對價,遊說、利誘、要求楊姓、蔡姓士官交付其持有或為戴0崴刺探、收集及尋找其他有意願配合之現役軍人協助刺探、收集列屬「機密」級之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之「復安演習計畫」、「固安作戰計畫」、「漢光演習計畫」等計8項國家軍事機密相關資料。
同時,並交付iPhone 5 手機及充電線與蔡姓士官,要求其將收集取得之相關軍事機密文件以手機拍照後,透過該手機內加密通訊軟體Telegram傳輸與戴○崴層轉「百威」及大陸軍方上級。然因楊姓、蔡姓士官均未予配合而未能得逞。 
戴○崴上述以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百威」為其上線聯絡人,由戴○崴自己為中間人,在臺出面對外多方利誘吸收現役軍人,欲將之納為其下線成員,並分派具體任務欲遂行其為「百威」收集、交付本件國家及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之目的而未能得逞之行為,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下稱國安站)查知後,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本署檢察官以其涉有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5條之1第4項、第1項前段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4項、第3項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收集國家機密未遂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等罪嫌,於112年7月2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因深知中共勢力不斷對我國滲透竊密,造成國家安全威脅與日俱增,乃主動積極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加強蒐證,共同戮力偵辦,期盼能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維護國人生命安全。(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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