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次郎台南報導)王○亮犯電信管理法之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王○亮犯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5號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主文部分
王○亮犯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貳、事實摘要
臺南市北門區外海5浬處之海底設有中華電信公司負責維護管理之臺澎第三海纜纜線,多哥共和國籍「宏泰58」貨船上之電子海圖有標示上開海底纜線之位置,且該區域亦為公告之禁錨警戒區,船隻不得下錨。
「宏泰58」貨船船長王0亮可預見駕駛貨船至上開警戒區下錨,並任由船隻流錨,將可能毀損臺澎第三海纜纜線,基於毀壞纜線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4年2月22日21時30分許起至2月25日3時許止,指示船員秦○壯、張○生(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上開警戒區將貨船6節錨鍊(約160公尺長)及錨爪釋放下水,然錨爪未確實固定於海床上,貨船船身因此並未固定,王○亮仍容任貨船船身於海面上以Z字型徘徊。
嗣海巡署人員接獲通報,得知貨船於警戒區徘徊,於114年2月25日2時30分許,由第四海巡隊人員駕駛船艇前往上開地點驅離貨船並要求起錨離開,貨船於同日3時8分許完全起錨,而臺澎第三海纜纜線因不堪貨船船錨之外力拉扯而完全斷裂,無法正常傳輸通訊信號。
參、理由摘要
一、被告王○亮坦承有指示船員下錨等情,但否認毀壞纜線之犯行,辯稱:貨船呈Z字型走位應該是流錨所致,且我起錨與下錨之位置與纜線斷裂位置尚有距離,纜線在海床之下,我的錨達不到那個深度,且當時海巡署人員以遠光燈照射看著我起錨,也沒看到我有抓到纜線,我下錨時沒有注意到海圖西邊有標註海底光纜,我是有失職,但我不是有意要毀壞纜線等語,惟依卷內相關事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係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之毀壞纜線罪。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酌被告為「宏泰58」貨船船長,理應對行駛海域環境有所掌握,明知該貨船上海圖已標示臺澎第三海纜纜線所在位置,倘於該區域任意下錨,極可能因而勾扯海床下方之海纜而造成海纜損壞,仍恣意於上開區域下錨後,放任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因而致使臺澎第三海纜纜線因船錨拉扯而斷裂,而臺澎第三海纜纜線係國內通信重要之基礎設施,海纜受損將使臺灣本島與澎湖間之電話、網路寬頻通信受阻,產生通信中斷之公共危險,嚴重干擾政府與社會在民生經濟、公共資訊流通各領域之運作,影響層面不可謂不巨大,被告所為實應嚴予非難,暨參酌中華電信公司受有逾1,700萬元之維修費用及逾180萬元之船務代理費用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李音儀、陪席法官周宛瑩、受命法官翁禎翎。
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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