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3 17:02:00
曹耿誌長期刺探、收集賴清德總統逐日行程動態等情訊!(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次郎台南報導)曹耿誌長期刺探、收集賴清德總統逐日行程動態等情訊!
曹耿誌涉嫌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1號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29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部分
    曹耿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毓庭無罪。
    貳、 事實摘要
    郭毓庭為求掌握總統行程動態及會見政壇人士名單,俾從中判讀民主進步黨未來選戰方針或政策風向,冀能預先布局、遊說具政治影響力之相關人員,竟要求其友人曹耿誌(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特種勤務人員,借調至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擔任總統府侍衛室警衛任務)洩漏賴清德總統每日行程動態、會見人員名單,曹耿誌即長期刺探、收集賴清德總統逐日行程動態等情訊,並將相關對話情訊洩密予郭毓庭知悉。 
    參、 被告曹耿誌之有罪部分
    一、 被告曹耿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被告曹耿誌犯行堪予認定。
    二、 被告曹耿誌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又被告曹耿誌為公務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 本院審酌被告曹耿誌原為總統府侍衛室警衛,竟為一時私人情誼,而洩漏關於賴總統之行程、安排、活動及住所等可能涉及國安之事項,雖因本件國安機構一時疏慮未能將總統行程,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致無從將被告曹耿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究責,惟被告曹耿誌所為實質上已對國安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足認其缺乏一定之國安意識,而國安機構保密訓練教育,亦有所不足,復參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肆、 不另無罪及無罪部分(國家機密罪名部分)
    一、 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曹耿誌及郭毓庭均明知總統行程安排及活動係屬國家機密,依法不得洩漏、交付、刺探及收集,被告曹耿誌竟洩漏、交付、傳遞上開總統行程予被告郭毓庭知悉,因認被告曹耿誌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洩漏、交付國家機密罪嫌,被告郭毓庭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1項刺探及收集國家機密罪嫌。
    二、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是就國家機密之認定,除具秘密之實質外,另須經由主管官署之指定,倘若有任何一種情形之欠缺,實不能認為屬國家機密。
亦即關於國家機密之觀念,由同法第33條、第34條第2項之保護客體包含依同法第6條報請核定,然尚未經核定之國家機密之事項以觀,可認國家機密之認定兼採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一方面以國家安全及利益之保護作為保密必要性之基礎,另方面則以依法核定保密等級之形式限縮其射程。
且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是關於國家機密之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與政府資訊公開間之衡平,故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之國家機密,採取上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始得認定,方能於國家機密之保障範圍內,兼顧憲法上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實現。
再者,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故如屬國家機密,則依法應留存書面或電磁錄,以備事後查核稽考。
    三、 經查,檢察官認上開總統行程係屬國家機密,主要係以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114年2月13日韶鈺(發)字第1140000202號函示為主要依據,惟查上開函示並未說明,本案總統行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核定之必要性為何?第4條規定其機密等級為何?第7條規定核定之權責機為何?第11條、第13條規定解密條件為何?是本件總統行程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核定程序,尚非無疑。又檢察官亦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提出總統行程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任何書面或電磁紀錄。
從而,本件總統行程是否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之國家機密,仍有可疑,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罪嫌,難認有據。
    四、 綜上,依起訴意旨所憑之積極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2人上開犯行,被告曹耿誌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郭毓庭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伍、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鄧希賢、陪席法官陳本良、陪席法官陳貽明。
    陸、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