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4 00:08:00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於辦理被告鍾文智強制處分案件,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五毛台北報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於辦理被告鍾文智強制處分案件,涉嫌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前庭長邱忠義法官在鍾文智脫逃案,涉嫌有重大疏失遭拔職,涉嫌偽造裁定內容遭查辦。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在鍾文智案,涉嫌造假,遭監察院彈劾。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於辦理被告鍾文智強制處分案件,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委員所提彈劾案。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承審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23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為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鍾文智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之決定,屬得抗告之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等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亦明知系爭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被告鍾文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事宜,而未將裁定之內容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二、又於被告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
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2025-03-30 23:59:00
TDNS全國要聞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鍾文智加保未延長科技監控期間之合議庭,未製作書面裁定一事,司法院聲明。(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鍾文智加保未延長科技監控期間之合議庭,未製作書面裁定一事,司法院聲明如下:
經司法院調查,該合議庭對於旨揭「命被告鍾文智加具2000萬保證金後,不再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之內容,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亦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年10月14 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昨(28)日始補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已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之規定有違。
司法院對合議庭違反前開程序,嚴重損及司法公正、透明形象,深感遺憾,並將針對法官是否涉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啟動究責程序,絕不寬貸。(鍾文智照片翻攝自法務部調查局)(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鍾文智加保未延長科技監控期間之合議庭,未製作書面裁定一事!「法官論壇」大肆抨擊!(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鍾文智加保未延長科技監控期間之合議庭,未製作書面裁定一事!「法官論壇」大肆抨擊!
  高院審判長邱忠義合議庭去年10月撤鍾電子腳鐶,鍾文智判刑30年5月定讞後,棄保潛逃,今年3月28日裁定才出爐。對此,「法官論壇」大肆炮轟!
法官論壇貼文如下:
一、裁定必須口頭諭知或是送達裁定書,才發生效力,本件的爭議在於兩者都沒有吧。
實務上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雖然常常在報到單上批示,但都會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宣示)請問這件合議庭有當庭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嗎?
既然沒有,這種「審理單批示」處理方式相差十萬八千里,哪來非罕見且行之有年了?
況且如果認為合議庭已以在審理單上批示之方式作成略式裁定,又何必在事隔近半年後,補作裁定書(姑且不論這種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記載受裁判人姓名等資訊的書面,能否算是裁定書)合議庭的裁定究竟何時生效?略式裁定既非正式的裁定書,試問書記官要如何制作正本?我國書記官除了本件以外,何時有作過這樣的正本?
實則,合議庭遭外界質疑的,根本不在於裁定的格式,而是如此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與被告,其所謂的「裁定」根本未送達於檢察官,亦未對外公告或宣示再次強調,合議庭的問題在於「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所以根本沒有對外發生效力!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二、本件合議庭係以加保2000萬元輔以原保證金8000萬元等措施,而無庸延長電子監控的期間,即變更原有之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第2項),若檢方認為該處分不當(例如:不能只加保,仍應延長電子監控期間),依法自得提起抗告,此與電子監控期間屆滿後失效,是兩件事情。
三、請不要強詞奪理,從報導中,我們只看到你意圖嫁禍給檢察官、最高法院或最無辜可憐的書記官。
你刻意利用媒體對外放話,混淆視聽,無助於提升司法形象,反而讓全體司法人員因你的作為而再次蒙羞。
你即使騙得了外行人,也騙不了深諳刑事訴訟程序的自律委員們。
(鍾文智照片翻攝自法務部調查局)(高院審判長邱忠義照片翻攝自民視新聞電視畫面)(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照片翻攝自華視新聞電視畫面)(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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