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8 17:41: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科控字第1號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科技設備監控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五毛台南報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科控字第1號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科技設備監控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科控字第1號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科技設備監控案件,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28日裁定。
茲將主文及聲請意旨、理由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聲請駁回。

貳、檢察官聲請意旨: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被告郭信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
被告高進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
並均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重刑,足見逃亡之風險,在客觀上已提升而遠高於提起公訴移審之時。
復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迄仍否認犯行,被告高進見另聲請傳喚證人欲為有利事實之證明。且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同案被告廖堅志因另案遭搜索後,唯恐犯行曝光,於112年5月11日一同至臺北市中正區向律師諮詢。
又被告高進見利用不知情之助理黃惠蘭,假造違約和解金分配簽約書及教唆偽證。
再考量被告郭信良長期擔任臺南市議員及臺南市議會議長,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之影響力,被告高進見則與被告郭信良長期有合作關係,2人關係良好,於本案朋分迄今去向不明之高額犯罪所得賄款。另參以,歷來臺南市(縣)議長黃郁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且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之鍾文智亦棄高額保金潛逃,在在說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有更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具有之逃亡風險,且有逃亡之能力。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基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第1項後段、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第5款,命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一定期間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每日於指定之時間,在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以降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畏罪潛逃之風險。

參、理由要旨:

一、原審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停止羈押後之替代手段,已敘明酌定應遵守之事項及理由,係因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極有可能面對法院重刑,而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兼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非輕,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妨礙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故命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除各提出150萬元、50萬元之保證金外,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達除現金擔保其等能如期到庭接受審判之目的外,並防免其逃亡之可能。
應足以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形成拘束力,擔保本案後續審理及保全被告2人之效果與目的。

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自112年9月5日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長達1年半多的時間,均遵期到庭,可見被告2人願接受司法審判,亦無任何事證顯示其等有逃亡意圖。

三、被告郭信良雖長期擔任臺南市議員及臺南市議會議長,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之影響力,且本件已經原審判處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前開罪刑,畏罪逃亡之可能性或有提高。惟查,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如未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再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不足以擔保其等不會有棄保逃匿之虞。
又,本件客觀上亦無相關事證足認其等有逃匿之虞。再衡酌科技設備監控,乃記錄被告於監控期間內之行蹤或活動,監視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應審慎為之,自應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隱私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現階段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應為已足,並符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故尚無增加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四、至於歷來臺南市(縣)議長黃郁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及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之鍾文智亦棄高額保金潛逃乙節;又關於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均否認犯行,並被告高進見教唆偽證,及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情。
然此等事由與「降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畏罪潛逃之風險」,均屬無涉。

肆、本件得抗告。

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何秀燕、陪席法官鄭彩鳳、受命法官洪榮家。
(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