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5 00:51:59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涉嫌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涉嫌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涉利用辦理採購案之機會,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嚴重敗壞官箴,監察院通過林盛豐、蘇麗瓊委員所提彈劾案!
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下稱通霄鎮公墓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1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已於115年1月14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任職鎮長期間,多次藉由辦理通霄鎮政府採購案之機會(總計13案),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監察院前於114年4月1日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除前開13件政府採購案外,被彈劾人又有利用通霄鎮公墓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0號、114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二、被彈劾人擔任通霄鎮鎮長,本應清廉自持,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嚴重損傷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核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照片監察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