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05:26:4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屏東報導)被告陳亞麟等貪污等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3號被告陳亞麟等貪污等案件!
有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3號被告陳亞麟等貪污等案件,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28分許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要旨
一、陳亞麟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至6年不等,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50萬5,993元沒收。
二、黃鴻修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5年4月不等,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又犯詐欺取財,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72萬1,000元沒收。
三、何世卿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5月至4年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四、陳玉屏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等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等,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
五、黃錦全共同犯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1年6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583萬3,600元沒收。
六、林勝裕犯非法投標等罪,各處有期徒刑7至10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所得53萬元沒收。
七、徐勝益犯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1年6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
八、吳英豐犯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1年6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九、孫貴能犯非法投標等罪,各處有期徒刑8至10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十、元勝土木包工業、安昇土木包工業、銘駿土木包工業,因其代表人及其執行業務之人執行業務犯妨害投標罪,各科罰金10至12萬元不等,各應執行罰金15萬元、13萬元、13萬元。
十一、吳武智犯非法投標等罪,各處有期徒刑8至11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
十二、張江山、張正霖均犯非法投標等罪,各處有期徒刑8至11月不等,各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所得28萬4,500元共同沒收。
十三、許清恭犯非法投標等罪,各處有期徒刑7至11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非法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犯罪所得14萬9,000元沒收。
十四、協順土木包工業、沁琳營造有限公司、益昌土木包工業,因其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妨害投標罪,各科罰金3至5萬元不等,各應執行罰金40萬元、48萬元、3萬8,000元。
十五、曾信良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等罪,各處有期徒刑4至5月不等,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十六、陳漢松犯非法投標等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等,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
十七、茂信營造有限公司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容許借牌投標等罪,松紀土木包工業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妨害投標等罪,各科罰金3萬元,各應執行罰金3萬5,000元、3萬8,000元。
十八、重複起訴之判決附表一部分,公訴不受理。
貳、事實摘要
一、陳亞麟擔任枋寮鄉第18屆鄉長期間,分別與黃鴻修、何世卿兩兩共同,向黃錦全、吳英豐、徐勝益就枋寮鄉公所9件公開招標標案收取回扣,作為使特定廠商吳英豐、徐勝益得標之代價,並先由陳玉屏、鄭建辰(由本院另行審結)以洩漏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予黃鴻修、黃錦全,黃錦全及林勝裕再找許清恭、吳武智、張江山、張正霖擔任圍標廠商或串通不進場投標使第一次招標流標,並使特定廠商得標。
另外,吳英豐就部分標案因安昇土木包工業不符合決標金額600萬元以上之投標廠商資格,向曾信良借用茂信公司牌照投標,妨害標案結果之正確性。
二、黃鴻修另與黃錦全、林勝裕、徐勝益、孫貴能、吳英豐,就枋寮鄉公所44件公開招標標案,為使特定廠商吳英豐、徐勝益及孫貴能得標,先由陳玉屏及鄭建辰洩漏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予黃鴻修、黃錦全,黃錦全及林勝裕再找許清恭、吳武智、張江山、張正霖擔任圍標廠商,或串通不進場投標使第一次招標流標,並使特定廠商得標。另吳英豐就部分標案因安昇土木包工業不符合決標金額600萬元以上之投標廠商資格,向曾信良借用茂信公司牌照投標,妨害標案結果之正確性。
三、陳亞麟、黃鴻修、徐勝益、沈源長(已歿)、陳漢松就枋寮鄉公所21件小額標案,陳亞麟、黃鴻修分別向沈源長、徐勝益收受違背職務(9件)或對於職務上行為(12件)之賄賂,將小額標案核予向松紀土木包工業借牌或以元勝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之沈源長。
四、陳亞麟將枋寮鄉公所公務車作為私人使用(7次),以此詐欺得利3,993元,及為避免公務車私用遭人發覺而指示秘書及司機填載不實公里數以核銷,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件(10次)。
五、黃鴻修向洪振福佯稱以50萬元為代價得獲取枋寮鄉清潔隊員正職職位,使洪振福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50萬元款項予黃鴻修。
參、有罪部分理由摘要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陳亞麟、黃鴻修、何世卿、徐勝益、吳英豐、黃錦全、林勝裕、孫貴能、許清恭、曾信良、陳漢松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佐,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吳武智、張江山、張正霖雖否認有非法投標犯行,惟參酌同案被告林勝裕、許清恭及證人陳亦琳之證述,並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認所辯與事實不符,其等犯行亦堪認定。
(三)陳玉屏辯稱非屬公務員身分,惟其在枋寮鄉公所負責收發工程標封、統計標單數量等協助投標開標工作,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約僱人員,仍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認其事證明確,所辯不可採。
二、量刑部分
(一)陳亞麟、何世卿、黃鴻修均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就枋寮鄉公所小額標案部分,陳亞麟及黃鴻修就各標案獲得之賄賂款項為5萬元以下,審酌影響層面較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對陳亞麟、黃鴻修及徐勝益均減輕其刑。惟就「枋寮鄉大庄至賴家村道路改善工程(二期)」標案,雖陳亞麟、何世卿及黃鴻修各取得之賄賂款項未達5萬元,考量此標案影響層面廣,決標金額為67萬3,000元,情節非屬輕微,就此標案認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
(三)何世卿、黃鴻修雖均非公務員,分別與公務員陳亞麟共同收受回扣,審酌何世卿係受陳亞麟指示代替黃鴻修收受回扣及賄賂款項,犯罪情節非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至於黃鴻修與公務員陳亞麟另共同犯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介入本案犯罪情節甚深,為發起收受回扣、賄賂之人,所犯罪數達26次,情節難謂輕微,認無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刑規定之適用。
(四)黃錦全、徐勝益、吳英豐就違背職務及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部分,因黃錦全、徐勝益、吳英豐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件依主導地位強弱、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不同,就鄉長及代收回扣賄賂之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部分,量刑由重至輕順序為陳亞麟﹥黃鴻修﹥何世卿;就交付賄賂部分,量刑由重至輕順序為黃錦全﹥徐勝益、吳英豐;就非法投標部分,量刑由重至輕順序為張江山、張正霖、吳武智﹥黃鴻修、黃錦全、林勝裕、徐勝益、吳英豐、孫貴能、許清恭﹥陳漢松、曾信良。並對符合緩刑要件之曾信良、陳漢松宣告緩刑2年,及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條件。
肆、公訴不受理部分理由摘要
公訴意旨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已提及附表一部分,於犯罪事實欄一二再重複提及,為避免重複評價及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就重複起訴之附表一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伍、本件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李宗濡、陪席法官詹莉荺、受命法官吳悅寧。
柒、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照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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