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 18:48: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高雄報導)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被告辛澎生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被告辛澎生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違反國安法案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4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辛澎生部分,暨楊昀庭被訴對謝嘉康發展組織部分均撤銷。
二、前開撤銷部分,辛澎生、楊昀庭均無罪。
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改判理由
公訴意旨固以被告辛澎生明知趙明是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總政治部聯絡部上海第七辦公室成員,仍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趙明提供旅費、致贈紀念品,辛澎生安排其軍中舊識即當時現役軍人謝嘉康及其家人,於98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4日到泰國普吉島、99年8月10日至14日赴馬來西亞旅遊,且於2次旅遊期間均與趙明有所接觸。被告楊昀庭亦與趙明熟識,基於上開犯意,與趙明聯繫,以同上方式,安排謝嘉康之家人,於99年7月8日至13日全程免費參觀上海市世界博覽會,使趙明繼續籠絡謝嘉康,因認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涉犯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5日施行前(下稱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嫌云云。經查:
一、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辛澎生有主動邀約謝嘉康及其家人前往泰國及馬來西亞旅遊,或行前曾向謝嘉康告以趙明身分,並稱可免費招待旅遊,事後亦未有經手返還旅遊補助,加以上開數次旅遊,亦無事證顯示被告辛澎生有受到免費旅遊招待,或自趙明處取得任何利益。
另至被告辛澎生住處進行搜索,並就其手機進行鑑識結果,亦未查得任何與趙明有何聯絡或其他為大陸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事證,難對其論以前開國安法罪責。
二、被告楊昀庭雖有安排謝嘉康家人前往上海參觀上海世博會,暨邀約謝嘉康前往馬來西亞旅遊,然其始終堅稱僅與大陸地區張姓友人有所聯繫,依本案事證顯示,尚不足證明其知悉趙明實際身分,並有受其指示而為上述旅遊安排,加以檢察官亦未就其所稱張姓友人舉證證明是否亦為中共總政人員,且經檢警至被告楊昀庭公司搜索,並就其扣案手機進行鑑識結果,亦未查得與趙明有 所聯繫或其他為大陸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相關事證,自不能對被告楊昀庭繩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相關罪責。
參、被告楊昀庭被訴安排被告辛澎生前往上海旅遊,涉嫌違反國安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前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重上更二字第11號)判處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不予論列。
肆、本案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次判處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為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施柏宏、陪席法官林青怡、受命法官黃宗揚。
(照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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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被告辛澎生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0 18:48:56 -
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被告辛澎生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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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訴字第620號被告閻O懃、江O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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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軍訴字第3號被告李O鋒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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