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3 18:10:38
115年度交訴字第91號,吳姓被告移審後強制處分,諭知羈押!(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115年度交訴字第91號,吳姓被告移審後強制處分,諭知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字第91號,吳姓被告移審後強制處分說明:
一、經訊問後,吳姓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吳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且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重傷、刑法第185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重傷、刑法第185條之3第3款之施用毒品且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吳姓被告僅為規避無照駕車之行政罰、持有及施用毒品等較輕微之罪,即不顧公眾及車上乘客之安全貿然衝撞逃逸,直至碰撞他車才被迫停止,致生本案事故,現面臨本案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其逃避司法程序之誘因顯然更高,故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三、審酌吳姓被告現有多案為檢警偵辦中,遵法意識薄弱,且衡量本案犯罪情節,造成多人受傷、及考量後續國家審判權行使、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比例原則,足認非予羈押,不足以保全本案之審理、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羈押。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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