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8 22:57:0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訴更一字第3號被告黃○○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訴更一字第3號被告黃○○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
被告黃○○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訴字第1號判決被告黃○○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6日上午以114年度國訴更一字第3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主文:

    黃○○共同犯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摘要:

一、緣許○○與許○○為兄弟關係,許○○因多次前往澳門賭博,且至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擔任保全工作,而於民國110年9月間,因大陸地區以「廣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法律事務所」等公司行號作為掩護,派遣綽號「龍哥」、「威哥」及「施總」等人(下稱「龍哥」等人)利誘許○○兄弟協助其等進行在臺灣地區收集、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兼屬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以下簡稱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其他與軍事相關之資訊,以及吸收我國現役軍人以期發展組織等工作,並應允給付高額之工作費。
許○○兄弟為圖牟取「龍哥」等人給付高額工作費之私利,遂同意配合「龍哥」等人掛名為「廣東○○科技有限公司」之銷售主管,並以該公司作為據點在臺灣地區分工合作,前期先由「龍哥」等人資助許○○於111年1月18日,在高雄市前鎮區某處設立「○○有限公司」作為聯繫地點,許○○兄弟再分別利誘孫○○及其他人,由孫○○更進而利誘黃○○及其他共犯(除黃○○以外,許○○等人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113年度國軍原訴字第3號審理後均判處罪刑確定),共同為大陸地區派遣之「龍哥」等人從事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及我國軍事情報收集工作。

二、黃○○與許○○兄弟、孫○○均明知現階段中共當局與我國係屬敵對勢力,且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或收集、交付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為求共同為大陸地區派遣之「龍哥」等人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及收集、交付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竟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對於現役軍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7、8月間,由孫○○聯繫黃○○,並透過黃○○安排昔日軍中同袍即時任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旗山彈藥分庫上等兵詹○○(業經本院113年度國軍原訴字第3號審理後判處罪刑確定),利誘詹○○同意成為許○○等人組織之一員,伺機收集、交付國防應秘密之文書,並承諾每月給予等同軍餉之報酬,詹○○同意後,遂於同年7、8月間,違背其身為軍人之職務,持工作手機,拍攝機敏文件資料(收集資料未扣案,無法證明屬國防應秘密之文書)交付並收取賄賂,後由孫○○給付黃○○報酬5,000元。

參、理由要旨:

被告黃○○雖否認犯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黃○○對於介紹共同被告孫衫緯等人認識同案被告詹旻學之目的,係為吸收證人詹旻學參與組織,並配合收集軍中機敏資料等情,知之甚詳,並獲取報酬,其犯行均堪予認定。

肆、本件得上訴。

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張瑛宗、陪席法官張震、受命法官黃裕堯。

(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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