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2 15:45:00
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6號蔡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6號蔡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6號蔡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6號蔡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移審後強制處分結果如下:
一、蔡姓被告經訊問後,參酌卷內證據,足認蔡姓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審酌被告涉犯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犯案前、後均有變裝,以迴避追查,顯見被告有規避追訴、審判、執行之傾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三、又依卷內事證及被告供述,顯示被告事前已有縝密準備及計畫,非單純臨時起意而為本案犯行,堪認被告再為同種犯罪類型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 性交、強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四、審酌被告所犯強制性交、強盜案件對社會治安危害甚深,考量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其他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
五、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羈押3月,本件得準抗告。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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