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9 12:39:53
南檢偵辦「誠○集團」負責人陳○○等涉嫌洗錢等案件,首波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南檢偵辦「誠○集團」負責人陳○○等涉嫌洗錢等案件,首波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南檢偵辦「誠○集團」負責人陳○○等涉嫌洗錢等案件,首波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誠○集團」負責人陳○○等涉嫌洗錢等案件,首波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壹、 本案係經被告劉○○及邱○○自首、誠○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告發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王宇承主動簽分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偵辦。
  貳、 起訴被告
起訴被告陳○○等共16人、被告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6間。
  參、 犯罪事實概述
一、誠○集團背景說明:          
 陳○○為誠○集團所屬公司之幕後實質控制人,其於102年至114年間大量安排其親友作為人頭,掛名誠○集團所屬公司董事(長)或監察人等職務,進而配合安排將款項自:誠○國際開發公司、誠○綠能公司及誠○養殖科技公司等集團核心公司,以工程發包或借款等名目,匯集款項至其實際掌控而表面與誠○集團全然無關之公司,再透過該等公司(人頭)負責人以形式上向公司借款(股東往來)或與陳○○實質控制或願意配合之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委託經營協議等名目,將款項自該等公司帳戶挪移,流由陳○○支配使用。
 二、虛偽驗資及偽造不實公司設立申請資料等部分:
 陳○○等人於102年至114年間,以擅自挪用誠○集團所屬公司之資金或以私人借貸之資金,設立、增資誠○集團所屬公司或相關聯之公司(包含誠○國際開發公司、誠○綠能公司、誠○養殖科技公司、明○能源科技公司及相關SPV公司,設立、增資共計36次),並於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後隨即將款項轉出,藉此壯大集團規模,而違反公司法資本充實原則之要求。
 三、挪用誠○國際開發公司款項部分:
 新○能源開發公司陸續完成增資及向台北富邦銀行等10家銀行申請56億4,000萬元之聯合貸款,待新○能源開發公司依統包工程合約交付給誠○國際開發公司款項,陳○○即安排陸續將部分款項用以清償陳○○私人借款、轉匯至被告或同案被告之帳戶、支付購買土地價金、挪用以作為認購增資發行普通股之股款、匯款至巴西,並拆分款項、多層轉帳、虛假合約、不實內容發票包裝或購買其他資產之方式掩飾或隱匿本案業務侵占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犯行。
 四、挪用誠○綠能公司款項部分:
 陳○○為購買持有正○公司60%股權之子公司百○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而取得上市公司正○公司經營權,分別:
 (一) 陳○○擅自以誠○國際開發公司之名義簽署相關收購股權文件及開立支票3張(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000萬元、1億6,000萬元、1億6,000萬元),作為支付股權交易之訂金、價金之擔保,並以其擔任負責人之安○國際投資公司作為股權收購方。
 (二) 陳○○為支付第一期價金款2億4,000萬元,規劃以無實益「背對背轉包」之方式將2億4,000萬元款項自誠○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轉至配合之廠商,由配合之廠商將2億4,000萬元匯集至其實際操控之明○能源科技公司,俾利其挪用後以安○國際投資公司支付第一期價金款2億4,000萬元。
 (三) 陳○○為能順利支付第二期價金款1億6,000萬元且為避免支票跳票,遂安排由誠○綠能公司與浩○能源科技公司簽訂工程合約,作為誠○綠能公司付款給浩○能源科技公司之名目。藉此自誠○綠能公司銀行帳戶轉帳、挪用1億3,600萬元、2,500萬元。
 肆、 所犯法條
 (一) 被告陳○○等人: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11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9條第1項前段洗錢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之鉅額洗錢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二) 被告明○能源科技公司、誠○綠能公司、台○能源科技公司、安○國際投資公司、浩○能源科技公司、鉅○綠能公司等:均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分別科以同法第19條第1項所定之罰金刑。
 伍、量刑意見
 被告陳○○係本案犯罪之幕後主導者,其利用人頭設立大量公司及銀行帳戶,透過現行公司登記審查制度之漏洞,虛增集團公司資本額及數目,進而營造誠○集團規模龐大、鼎盛發展之假象,以此吸引外部投資人投資,待投資資金或工程款項陸續到位後,即指示下屬將集團公司資金挪用私用,滿足個人私慾,嗣再以移轉誠○集團其他公司資金或外部借貸資金填補資金缺口。
 而在其此等操作下,誠○集團內控機制不佳且因投資虧損或債務利息壓力導致資金缺口持續擴大,然其仍未懸崖勒馬或循正途改善公司體質,反而斷然放棄推動誠○綠能公司上市櫃之目標,另行起意挪移資金購買上市公司正○公司股權,而陸續擅自開立公司支票擔保個人債務、指示下屬規劃以「背對背轉包」、更改合約架構之名目,遂行其挪用誠○綠能公司款項、入主正○公司之目標,除導致公司財產及全體股東權益鉅額損失外,對國家推動綠能產業發展亦造成極大負面影響。
 另外,其於案發過程中及事發後又多次利用人頭(公司)帳戶以多層轉帳、商業模式外觀包裝或購買其他資產洗白資金,以掩飾、隱匿其淘空公司資產之犯行,犯罪情節及惡性均屬重大。另酌以被告陳○○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爰建請從重量刑。
 陸、建請續行羈押
審酌被告陳○○陸續在美國、東南亞、巴西均有投資,且有頻繁出入境紀錄,顯有逃亡至海外能力;且其本案所涉罪數、非侵占洗錢金額非少,如均成立犯罪,未來刑責非輕,且亦有高額之刑事沒收及民事求償責任,其主觀上恐有強烈之逃亡動機;況其否認部分犯行,蓄意隱瞞部分案情企圖脫免責任,並多次事後以不實文件包裝之方式掩飾犯行,亦堪認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擔保後續追訴審判之進行,爰建請法院於移審後續行羈押。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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