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9 18:22:19
15年度重訴字第9號被告湯○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被告湯○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被告湯○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5年10月29日9時29分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 判決結果
 一、 湯○玲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二、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72包(驗餘淨重2030.26公克)沒收銷燬;扣案手機1支、包裹1個均沒收。
 貳、 事實
湯○玲知悉大麻為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亦屬行政院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並可預見網路上來路不明人士,以代收包裹即可獲取高額貸款為由,委託代收寄送至我國之不明包裹,再轉交予指定之人,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包裹內可能藏放有不得運輸、持有且依法不得私運進口之毒品,為獲取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貸款,仍基於縱使前開寄送包裹貨物內夾藏有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明知包裹內為大麻LINE暱稱「施振威」之人,共同基於運輸大麻入境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允諾同意代為收受國際貨運包裹及辦理相關手續,湯○玲依照「施振威」指示,下載財政部關務署EZWAY進口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應用程式(下稱EZWAY),並使用其不知情之胞弟湯○偉(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作為收件人,以實際由湯○玲使用之號門號作為收件電話,再以湯○偉之身分證件註冊驗證EZWAY,並於「施振威」辦妥國際航空郵包後,依照「施振威」指示辦理預先報關委任,待貨物運抵上開湯○玲住處後,預定由湯○玲收受後再轉交,「施振威」則將夾藏有第二級毒品大麻72包(毛重2360公克,合計淨重2030.68公克,驗餘淨重2030.26公克,下稱本案毒品)之餅乾雜物1箱(下稱本案包裹),於同年5月5日自泰國曼谷機場起飛運送抵臺,而共同將上開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非法運輸、私運進口入我國境內。嗣本案包裹於115年5月5日15時30分許運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時,為關務人員發覺有異,乃開箱確認該包裹內夾藏大麻,遂將本案毒品全數取出予以扣押。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調人員偵辦,使本案包裹依原定運輸流程,由黑貓宅急便人員派送至上開收件地址,並撥打電話聯繫收貨人,告知即將配送上開貨物至收件地址,湯○玲隨即出面向貨運人員欲收取本案包裹,為埋伏在該處之警調人員於其領取之際當場將其逮捕。
 參、 理由
 一、 訊據被告湯○玲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當時「施振威」說我貸款資力不足,如果再多一份副業網拍工作,就可以辦到50萬元貸款,所以請我收一個包裹,這樣就可以證明我有做網拍,我不知道那是大麻云云。惟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 論罪:
核被告湯○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三、 量刑:
審酌被告知悉大麻為我國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對國民健康有一定之危害,其已預見包裹內可能夾藏毒品,為取得50萬元貸款或相關款項利益,仍依指示進行運送國際包裹之報關、查詢配送進度及收受轉交等工作,以此方式非法將大麻運輸來臺,所為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亦增加檢警查緝幕後運毒集團主謀之困難,且本案運輸來臺之大麻淨重達2030.68公克,數量非微,一旦流入市面,勢將加速毒品氾濫,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雖幸於入境後遭查獲而未流入市面,但對社會治安不無潛在性危險,行為實有不當;並衡酌被告於本案犯行之分工、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暨其自陳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上開判決結果所示之刑。
 四、 沒收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72包(驗餘淨重2030.2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手機1支、包裹1個,為犯罪所用之罪,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黃琴媛、陪席法官黃俊偉、陪席法官陳昱成。
    伍、 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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