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03:00:16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95號被告蒙○成、李○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95號被告蒙○成、李○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14時20分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蒙○成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即23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3年;1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3年;2次公務員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3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3年。
二、李○璟犯如附表一編號2-3、22、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22、25「主文」欄所示之刑(即3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2年。
三、扣案李○璟所有三星牌手機1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6萬2,240元,均沒收。
貳、事實
一、蒙○成於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27日止,擔任臺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屬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並為依地方制度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璟為蒙○成之配偶。
二、蒙○成、李○璟2人均明知報支機關一級單位首長之為民服務費(下稱「為民服務費」),用途應取得支出憑證,並核實報銷,且用途應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且申報「業務費」費用,當應以消費項目實際供「公務」使用者始得申報,2人亦明知或可預見申報「為民服務費」之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依據,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 蒙○成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得申請支用「為民服務費」之職務上機會,明知自己與家庭成員間之私人聚餐費用(時間為113年7月至114年1月、次數合計27次),與公務範圍或公務用途均無關,竟於付款時登錄臺南市政府之統一編號後,再由蒙○成將發票或收據,交予研考會不知情之約僱人員陳○菁,代其單獨或合併填載製作相關申請表單,虛偽記載「餐費等-因應研考業務需要,公務上之招待及致贈」等內容,再逐層送請申請核銷撥款事宜,致主計處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撥款至蒙○成所申設個人帳戶,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預算編列與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蒙○成並因而詐得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5萬3,840元。
(二) 蒙○成另與李○璟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得申請支用為民服務費及業務費之職務上機會,明知自己及家庭成員私人之購物消費或餐費(即附表一編號2-3、22、25)而與公務範圍或公務用途無關,竟由李○璟要求商家於消費發票輸入臺南市政府之統一編號後,再將發票轉交由蒙○成另交予研考會不知情之約僱人員陳○菁等人,同依上開申報「為民服務費」之程序,行使以申請核撥款項,致臺南市政府主計、會計人員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致准予核銷並撥款至蒙○成所申設個人帳戶,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預算編列與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蒙○成、李○璟並因而共同詐得款項總計3,673元。
(三) 蒙○成明知其家庭成員於113年12月31日以109元購買個人私用文具用品而非供其公務使用,竟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得報支為民服務費及業務費之職務上機會,由蒙○成指示商家於消費發票輸入臺南市政府之統一編號後,再由蒙○成將發票,交予研考會不知情之約僱人員陳○菁等人,同依上開申報「為民服務費」之程序,欲續送臺南市政府主計、會計單位進行審核撥款事宜,然因消費明細顯屬學生用品,經其事後自覺不妥,因而基於己意中止將前開申報單據抽回而未及行使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致未發生詐得消費金額之結果。
三、蒙○成明知其前於113年12月3日,向大億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1萬8,920元之價格所購買取得之「台糖長榮套裝平日自助餐」餐券共22張(無證據證明蒙○成辦理核銷時非為供作公務使用),業經其於同日報請以「為民服務費」申請核銷,上開餐券應僅得供公務相關餐敘使用,不得供私人家庭聚餐時所用,竟基於違反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定規定而圖利自己及他人之犯意,仍於113年12月13日在台糖長榮酒店吃遍天下自助餐廳之家庭成員聚餐時,以前開餐卷5張用以支付餐費,而以此方式違背法令以圖其本人與其家庭成員獲取4,300元之利益。
四、蒙○成明知公務車輛以供公務用途為限,不得挪作私用,且縱有因故借用公務車,事後亦應返還使用公務車輛所生之油料等相關費用,亦明知113年9月7日、113年10月5日為其本人與家庭成員之私人行程,仍基於違反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定規定而圖利自己及他人之犯意,擅自利用臺南市政府為其所配置車牌號碼B**-****(完整車號詳卷)號自用小客車之公務車,從事上開私人行程,而以此方式違背法令以圖其本人與其家庭成員獲取之利益共計約427元。
參、理由
一、前揭事實經被告2人自白在卷,核與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相關書證、物證在卷可證,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
(一) 被告蒙○成就附表一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並均各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論處。就附表二部分,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並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論處。附表三、四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自己與他人罪。
(二) 被告李○璟就附表一編號2-3、22、25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並均各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論處。
(三) 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2-3、22、25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吳○滿、、陳○菁、吳○慈報銷單據、核銷請款行為,被告等則應成立間接正犯。
(四) 被告蒙○成就附表一、二、三、四共26罪,被告李○璟就附表一編號2-3、22、25共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量刑:
(一)被告2人所犯之犯行,於偵查中均自白,並經被告等自動繳交本案全部所得62,240元;又被告2人各罪利用職務詐欺、圖利均係在5萬元以下,審酌其等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程度,均不嚴重,足認犯罪情節輕微,故被告2人就各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定規定,遞減輕其刑。
(二)被告李○璟雖非公務員,惟附表一編號2-3、22、25與公務員即被告蒙○成共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仍應成立該罪,惟就其所犯上開罪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被告蒙○成就附表二所示消費內容之發票,於申報審核撥款事宜進行中,因其自覺不妥,本於己意將上開單據抽回,放棄、中止其詐取財物之行為,為「未了未遂」之中止情形,應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66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蒙○成擔任研考會主任委員,本應廉潔自持,妥善管理、使用公務車,不得據為己用,並應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而為本件各次犯行,行為實值非難,其詐領公款用以支付親友聚餐,顯為慷公家之慨,所為應予嚴懲;被告李○璟雖非公務員與被告蒙○成共謀詐取公款,渠等詐領公費之用餐地點遍及各地,其中不乏高價位自助餐,罔顧國家公款均來自人民稅捐挹注,所為本不宜寬貸。惟念及其等於本案發生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於偵審中均坦承犯罪,並繳回本案犯罪所得,態度尚可,兼衡其等造成之危害及不法利益多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等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審酌前述犯罪情狀後,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再考量被告2人本案所犯數罪,因均屬貪污之罪,且犯罪型態類似,各罪間關係緊密、獨立性較低,考量被告2人上述犯行就犯罪時間間隔、所犯罪數之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擇其等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定為其2人應執行褫奪公權期間。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酌被告2人雖有複數犯罪之情,惟期間未經查獲,並非遭查獲後未能知所警惕、持續再犯之情形,且其等之犯罪動機並非惡劣、情節亦非嚴重,並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可徵其等確有悔意,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其施以自由刑之必要,可先賦予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並參酌其等之犯罪情節,考量其等犯罪情節,對社會公眾已形成相當負面程度之影響,對此犯行應施以一定程度之懲戒,以免公務員心存僥倖,而無從杜絕,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條件,並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
被告2人本件不法利益共計6萬2,240元及被告李○璟扣案三星手機1支,均宣告沒收。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蔡奇秀、陪席法官黃琴媛、陪席法官林容萱。
伍、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
115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吳0旻公共危險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4:05:42 -
115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吳0旻公共危險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4:05:00 -
115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吳0旻公共危險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4:05:00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5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51:32 -
115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被告陳力銘等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41:00 -
115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吳0旻公共危險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26:57 -
115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吳0旻公共危險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26:00 -
115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吳0旻公共危險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26:00 -
115年度訴字第1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17:04 -
115年度訴字第1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17:00 -
115年度訴字第1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17:00 -
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被告孫O明、吳O廷、李O柯、侯O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04:35 -
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被告孫O明、吳O廷、李O柯、侯O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04:00 -
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被告孫O明、吳O廷、李O柯、侯O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04:00 -
114年度訴字第3495號被告蒙○成、李○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00:16 -
114年度訴字第3495號被告蒙○成、李○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00:00 -
114年度訴字第3495號被告蒙○成、李○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3:00:00 -
安南區慈暉媽媽出爐,蘇邱桂美以一生堅毅與慈愛獲表揚!(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4-29 02:49:15




